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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、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:

(1)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。

(2)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。

(3)代理人死亡。

(4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(5)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。

92、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:

(1)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。

(2)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。

(3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(4)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。

(5)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。

93、期限的民法意义:

(1)期限决定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
(2)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。

(3)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。

(4)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。

(5)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。

94、期限的种类:

(1)法定期限

(2)指定期限

(3)约定期限

95、期限的计算方法:

(1)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。

(2)按日、月、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。

96、时效,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。

97、时效的法律特征:


(1)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

(2)时效是事件

(3)时效具有强制性

时效的种类:

1、取得时效

2、消灭时效

98、诉讼时效的特征:

(1)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不因此消灭

(2)诉讼时效完成后仅丧失胜诉权

(3)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

(4)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。

99、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:

(1)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。

(2)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。

(3)有利于当事人举证,法院及时、正确地审结民事纠纷。

100、诉讼时效的种类:

一、普通诉讼时效。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。

二、特殊诉讼时效。《民法通则》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,这些民事权利有:

(1)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;

(2)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,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、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;

(3)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,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;

(4)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,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。

101、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:

(一)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。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(二)诉讼时效的中止。诉讼时效的中止,又称诉令时效的暂停,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,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,暂时停止计算诉令时效期间,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,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。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:

(1)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。

(2)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。包括:

a、不可抗力。

b、其他障碍。

(3)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,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,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,故不适用中止制度。

(三)诉讼时效的中断。诉讼时效的中断,也称"终断"、重算",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,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,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,从时效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。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:

(1)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。

(2)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:

a、提起诉讼,即起诉。

b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,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、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,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。

c、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,又称承认。

(四)诉讼时效的延长。必须具备的要件:

1、必须是无终止、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。

2、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,有正当理由。

102、除斥期间:又称预定期间,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,除斥期间届满后,权利即行消灭。《合同法》第75条规定:"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

103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:


(1)构成要件不同。

(2)时间不同。

(3)目的不同。

(4)可变性不同。

(5)适用对象不同。

104、民法上物权的分类:

(一)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。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。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;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。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、留置权、动产质权、权利质权;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、地上权、永佃权、典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。

(二)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。

(三)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

(四)主物权和从物权。

(五)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。

(六)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。

105、物权的本质: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、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。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。

(1)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。

(2)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。

(3)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,可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。

106、物权的基本原则:

一、物权法定原则:物权法定,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,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。

二、一物一权原则: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,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。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。

三、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:公示原则,是指物权的产生、变更、消灭即物权的变动,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,否则,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,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。

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:

1、现实交付。

2、简易交付。

3、占有改定

4、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。公信原则,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,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,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,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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