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欢迎光临,新疆成考网(www.xjckw.cn)本站主要为新疆成考生提供报考咨询、考前培训服务的网站,所有报考信息以新疆教育考试院为准。

服务电话:400-8077-735

XML地图 | 网站导航
成考专题:
第三节:自然人的住所

一、住所的含义:

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。

二、住所的确定:

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15条规定: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,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

三、住所的法律意义

1、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,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、终止的地点。

2、确定债务的履行地。

3、确定案件的管辖。

4、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。

5、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。

第四节:监护

一、监护的概念和特征:

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。监护具有以下特征:

1、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

2、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3、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,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。

二、监护的设立:

1、法定监护: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。

2、指定监护: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。

3、遗嘱监护: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。

三、监护人的职责:

1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。

2、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
3、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。

4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。

四、监护人的更换、撤换:

1、监护人的更换: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,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。

2、监护人的撤换: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,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,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,另行确定监护人。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1)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。

(2)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
(3)须由人民法院撤消。

五、监护的终止

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,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。

本文标签:新疆成考 新疆成考民法 新疆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(2)

转载请注明:文章转载自(http://www.xjckw.cn
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xjckw.cn/mf991/18329.html

《新疆成考网》免责声明:

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2、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邮箱:812379481@qq.com。

考试提醒

2024年全国成人高考预计还有

00

考试时间:预计10月21-22日
助学报名入口 成绩查询系统

报考服务

热门专业

招生老师微信

微信公众号

新疆成考微信

扫码添加[招生老师微信]

新疆成考相关问题,与资深老师直接在线进行交流、为您解答